| 父亲去世后有一套房产,在女儿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母亲与其哥哥张先生共同将该房产过户到张先生户名上,并经公证处公证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还颁发了房产证,此举引起了郑州市民张女士的强烈不满,遂一纸将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为其哥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7月1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与张先生系兄妹关系。其父亲张某于1992年2月29日死亡,母亲王某于2004年7月30日死亡。父亲在管城区城南路有一处132余平方米的房产,1989年7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向张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1月25日郑州市公证处作出继承权公证书,内容为张某于1992年2月29日因病在郑州死亡,张某生前和妻子王某在郑州管城区城南路以张某的名义有一处房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经继承人王某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将位于郑州管城区城南路一处132余平方米的房产过户到张先生的户名下。
2007年9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书,该决定认定王某与张某生前收养两个子女,分别是张先生,张女士,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子女。张先生与其母亲王某办继承权公证时,没有如实地向公证员说明家庭成员的情况,隐瞒了张女士的存在,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决定撤销该继承权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第三人张先生提供的郑州市公证处所作继承权公证书,向第三人人张留根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现该继承权公证书被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自行撤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据此作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该登记的基研和前提条件不复存,应予撤销。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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