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依法登记注册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介绍一个案例:福建省莆田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青岛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自2003年底至2005年7月,有多次业务关系,由于买方对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异议,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买方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累计欠卖方货款约100万元。2005年2月,买方变更了公司住所,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后,双方仍不断有业务联系,买方把联系电话和传真也告诉了卖方,并且在2005年7月和8月,双方有多次传真联系记录,协商双方的争议问题。因协商未果,卖方向福建省莆田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对买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原告及法院到青岛准备对买方采取保全措施时,没有查到被告(买方)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告的其他财产,后来,法院把该案移交福建省莆田市某区公安分局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移送的理由是被告公司住所不明,涉嫌合同诈骗。2005年9月下旬,买方与卖方业务人员通电话,约定2005年10月10日买方人员到莆田与卖方商谈付款、售后服务等事宜,到了2005年10月9日,买方又主动与卖方联系,后来双方约定2005年10月16日买方人员到莆田,2005年10月16日买方人员由青岛乘飞机到厦门,卖方派人到厦门机场接买方人员,把买方人员接到莆田后,买方人员被莆田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属经济纠纷,因为买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虽然经过买方的多种努力,最后未能追究买方刑事责任,但买方损失惨重。
从这一案例看出,有关人员把买方变更公司住所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作为理由,把民事纠纷变为刑事案件,事实上,原告是知道被告住所的,即使原告不知道被告住所,法院想查到其住所也不难,因为原告知道被告的联系电话(座机)和传真号,通过电信部门查是很容易的。如果买方依法进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有关人员就难以找到借口。
公司的登记事项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作用,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些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就是为了给公司交易对象提供一些重要信息,便于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交易风险,因此,公司变更登记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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