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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司机因驾照年审未通过状告车管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7 16:50:00
   由于3年前的一次违章罚款未缴纳,持A照的宋师傅连续两年未能通过驾驶证审验,原来200元的罚单变成了6000元。宋师傅认为交警部门不予审验的行为属违法,一纸诉状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5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因:没人告知处罚

    事情还得从2005年6月3日说起,宋师傅开车行驶到新闻路与西园路交叉口时,交警二大队民警发现宋师傅未按规定线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于是当场开了一张200元处罚单,认为自己没有违章的宋师傅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于是交警在备注栏上写下了“拒绝签字、拒收”的字样。2005年10月,宋师傅到交警二大队换证,通过了审验。2006年10月,宋师傅再次通过驾驶证审验。一次换证、两次审验,没有人告诉他曾经存在“违法拒绝接受处罚、未缴纳罚款”的情况,顺利通过的审验让宋师傅忘记了那张罚单,他以为自己根本不存在违法的行为。

    2007年10月11日,宋师傅再次来到交警二大队进行驾驶证审验时,被告知他在2005年6月3日有一次违章处罚未交罚款,不能给予年审。宋师傅这才想起了两年前的那次违章,因为对违章事实存在疑虑,宋师傅两次将交警二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处罚决定。但两次的审判结果都认定宋师傅存在违章行为,心里不服的他依旧没有缴纳罚款。

    2008年3月6日,宋先生又到车管所要求审验驾驶执照,工作人员依然不予办理,原因是宋先生出具的体检表有涂改痕迹,同时他没有缴纳违章罚款。宋师傅随即来到车管所的体检站重新做了体检,但拿到了合格体检表的他还是没有通过审验,理由就是因为他的违章罚款一直未交。

    律师:不予审验没依据

    宋师傅的代理律师、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龙华认为,交警支队车管所对原告的驾驶证不予审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首先,被告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三个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均没有一条是规定驾驶员必须交纳罚款后才能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

    另外,被告对原告的驾驶证不予审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违章行为,原告在一次换证、两次审验时,都没有告诉他曾经存在着违法拒绝接受处罚之事,并通过了审验,由此可以说明其根本就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吉律师认为,被告车管所应该给原告驾驶证予以审验。

    车管所:未缴罚款可扣驾驶证

    针对原告代理人所提出的意见,被告方车管所的两名代理人认为:首先原告在2005年6月3日确实存在违章行为。2007年10月11日原告到交警二大队进行驾驶证审验时,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其不能给予年审,并说明了原因“他有一次违章处罚未交罚款”,可原告并没有去银行交纳罚款。

    “在原告两次要求审验时,工作人员都说明了不予办理的原因。”被告方代理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109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交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至今都没有交纳罚款,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2条的规定:三个月未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属本市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行驶证或者驾驶证,责令缴纳罚款。针对原告的情况,交警部门完全可以扣留其驾驶执照,但考虑到原告要到银行缴纳罚款时需携带驾驶执照,因此并没有对其执照实行扣留。交警部门维护了原告的权利,为原告的切身利益做了最大的考虑,已体现出了交警部门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而对于2005年、2006年宋师傅为何能两次通过驾驶证的审验,交警部门则未做解释。本案经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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