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中青在线网批露:美国法院为审理“以色列间谍案”需要,已向赖斯等多名布什政府现任高官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2008年1月开庭审理时出庭作证。虽然美国政府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要求法院收回对赖斯等人的传唤,但主审法官拒绝了政府的请求,赖斯“过堂”已成“必须”……
作为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名普通司法工作者,看完这则报道,笔者在为美国同仁叫好的同时,联想起当前我们国度的司法遭遇与类似情形,不禁产生思绪与共鸣:
其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特权思想不符潮流。正因如此,我国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几经修改的宪法与三大诉讼法虽然无一例外地明文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干扰”等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时至今日,少数地方与部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北方某县委书记指示当地公检法机关对犯有诬告陷害罪的举报人在大会上进行“公捕公判”,某地市一位行政首长干扰法院强制执行本地企业资产等等。说到底,上述这些怪现象都是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在作祟,建立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铲除特权思潮。
其二,“官本位”意识与法制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与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办事。试想,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唯我独尊,怎能在公众面前体现出公正的形象,又怎么能使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产生内心的依赖。因此,在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与努力塑造人民公仆新形象的今天,公众呼唤有更多的以“出庭诉讼是最重要的公务”的单晓明县长式的守法典范,若真如此,一些地方与部门又何须硬性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又何须每每对“特殊公民”作特别规定。
其三,公平地适用法律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固然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科学健全的执法机制与公正无私的司法人员,但先进的法制理念与文明高尚的社会风尚是不可或缺的。司法的效应是使邪恶受到惩治、善良得以弘扬、正义得到匡扶、纠纷终趋平息,因而所追求的衡平公正与社会和谐是一脉相承的,有违司法的公平正义即是破坏社会的和谐。
因而笔者最后认为:美国法院主审法官拒绝政府及赖斯等人的相关请求是神圣法律的使命所然!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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