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岁的曾某是江西省崇义县一农民,曾因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次被判有期徒刑。二次牢狱之苦并未使其吸取教训,刑满释放后曾某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24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08年4月28日,江西省南城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曾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自2007年10月始,伙同邓某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福建省长汀县琴江镇、江西宁都县梅江镇、广昌县盱江镇、南丰县琴城镇、南城县建昌镇,连续撬窃近40块停放在路边和小区的汽车牌照,并留下移动电话号码,迫使车主主动与其联系。车主联系上被告人后,曾某、邓某就以每块车牌200元价格强行索取,并要求车主按照其指定银行账户存入现金,不然就以逾期销毁牌照相威吓。一些车主为了尽快能够拿到汽车牌照,只好向两被告人妥协,将钱汇入被告人所开帐户。被告人曾某、邓某先后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曾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窃取汽车牌照后勒索车主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成立。且被告人曾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对曾某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