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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当事人有点难 新《律师法》叫好声中遇尴尬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2 17:58:28
  新《律师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并呈现诸多突破性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再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阅览“全部材料”。

    然而记者发现,在半个月来的执行中,律师会见、阅卷、取证依然“有点难”。

  “会见权”碰了“软钉子”

     江苏省一些律师对记者坦言,半个月来,他们的经历基本一致:仅仅手持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们多数没能很快会见到委托了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律师反映,在一些地方,会见权还是受到阻拦,或者碰了“软钉子”——在门口被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领导请示”。据知情人透露,律师们普遍感觉会见当事人“还是老样子”,而主要原因是一些执行部门在等“新办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新《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或羁押场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律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维权?相关部门应当受到怎样的制裁?调查中,大多数律师认为,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一时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是不实际也不客观的,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

    遇阻的法律和现实的瓶颈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省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说,我省遇到的难题,是全国共性问题。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面临尴尬。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仔细与新律师法第33条对照,与新法规定“无须批准”、“不被监听”不相同处甚多。

    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体现在律师的阅卷权上。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对律师阅卷权作了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

    “尴尬”也许是好事

    法律专家认为,当前解决两法相冲突,最根本的办法是尽早修改刑事诉讼法,只有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和漏洞加以修改和完善,才能让《律师法》真正起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作用。

    然而,法律的修改需待时日。目前情况下《律师法》到底如何顺畅施行?省人大代表、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孙勇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两点建议。首先呼吁立法机关尽快表明态度,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严肃律师法实行的严肃性并采取相关制约性举措。此外,他认为新律师法与公、检、法机关各自解释、文件、规定和习惯性工作程序衔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相关部委规定衔接都存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过渡性文件,以解决现实中的冲突问题。

    专家们对《律师法》在实施中遭遇的现实尴尬,表现出宽容和冷静的态度。方明指出:“一直以来,对刑诉法的修改呼声不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律师法施行遭遇的尴尬也许是好事——突破是进步,某些方面走在前面的新律师法,也许成为推动刑诉法修改的又一最新动力。”(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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