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律援助网.

行政

案例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栏目导航: 河北法律援助网 >> 文章中心 >> 行政专题 >> 文章正文
单亲子女申请更名遭拒 状告公安机关不作为被驳 更多...
单亲子女申请更名遭拒 状告公安机关不作为被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5 19:50:26
    中国法院网讯   7月4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申请变更姓名遭公安机关拒绝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原告孙洋(化名)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虽然调解书确定孩子由父亲抚养,但是孙洋却一直随母亲生活。入托后,孙洋的母亲张艳红便将其姓名更名为张然。2007年9月,原告到学校就读,因户口登记与现名不一致,原告申请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的手续,多次申请均被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立即受理原告的姓名变更手续,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关于“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要求更名的申请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被告则认为,原告的父母对其更名一事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依法拒绝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更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变更姓名还有相应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对于离婚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鲁公通(2006)302号《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不能为其更名”,以及鲁公通(2007)216号《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规范的通知》第6条规定的“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父母双方的证明”。因原告申请更名不符合法定条件,致使被告不能受理。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扯劝乘客被控有罪 武汉“
    知识产权局局长:优势领
    外包装设计过于近似 京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
    购别墅未拿到房产证 沈丹
    司法部官员卷入司考舞弊
    安徽一缓刑犯任村干部引
    日电气株式会社为“NEC”
    玉溪干部“公选”流产:
    政府信息公开:对“避重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法律援助网版权所有 网站律师手机:13803213423 ;13931849846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72号(中山路与康乐街交口)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6753886  
      河北法律援助网业务信箱:ssgy66@163.com       子辰(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在线在线
      与冯律师冯律师 冀ICP备06023845号 与张律师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