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律援助网.

行政

案例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栏目导航: 河北法律援助网 >> 文章中心 >> 最新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21:24:2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
    最高法院将从五方面解决
    最高法院表示将研究许霆
    从“江湖”到“殿堂” 中
    无固定期限合同之争考验
    相里斌代表:法律援助机
    孙桂华代表建议:聚众斗
    部分律师界政协委员认为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法律援助网版权所有 网站律师手机:13803213423 ;13931849846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72号(中山路与康乐街交口)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6753886  
      河北法律援助网业务信箱:ssgy66@163.com       子辰(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在线在线
      与冯律师冯律师 冀ICP备06023845号 与张律师冯律师